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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03] 新闻来源:[深圳天正科技]

关于《经营性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通知

尊敬的用户:

您好

感谢长期以来您对我司信赖和支持!中国的互联网已经走过10个年头,广大的网民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10年中享受了各种便利的服务。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此类网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此类网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要求广大网站用户在2008年6月15日之前,根据网站性质,尽快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同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主页文件显著位置。

对于逾期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申请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网站,我司将在2008年6月15日之后关闭网站服务。

请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各项许可和备案手续,如果您需要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ICP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请您及时联系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通信管理局。我司也可以为当地网站用户代办相关手续。具体联系方式请您参见:

0797-8179288、8228258 刘小姐或许小姐

友情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顺祝
商祺!


赣州天正科技有限公司
2008-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7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76
备注网站:
http://www.miibeian.gov.cn